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上面有未保存建物的土地可否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增值稅?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及稅捐機關之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一、緣起:我有一位客戶的狀況是這樣子的:
  (一)土地上頭有未保存建物(鋼鐵造),而且所有權人都是這個客戶。
  (二)但土地登記簿謄本上面也有建物之建號(木造),而實際上此一木造建物早就已經被拆除了。
  (三)目前想要辦理買賣過戶,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增值稅?

二、解答:如果有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之規定的話(註一),可以依下列程序來辦理:
  (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木造建物「建物滅失登記」。
  (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鋼鐵建物「自用住宅勘測」(目前無需面積的地政規費是400元,需要面積的地政規費是4000元,視情況而定,看要辦理那一種?此外,如果沒有門牌的話,可能得事先要向戶籍事務所申請「臨時門牌」。)
  (三)等程序(一)、程序(二)都完成之後,再來申報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註一: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