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寫歷史:
一、20140429完成。
二、20170816全文修正。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及稅捐機關之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一、法源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二、財政部65/09/07台財稅第36067號函釋之兩大重點:
(一)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二)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三、實務須知:
實務上,在申報贈與稅時應額外提供下列資料給國稅局:
(一)「土地增值稅、契稅之完稅後稅單影本」。
(二)「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之資金來源及資金流程之證明」。例如:受贈人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裡有轉帳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的資料。(但此資金來源應有證明,例如:已經存在帳戶裡存放很久的存款或是變賣股票之金額等等,而且不可以是在贈與當年度來自於贈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