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7日 星期日

耕地與農地之法令解釋,以及耕地在法令上之限制(20210117修訂)

本文改寫歷史:
一、20180412完成。
二、20191205修正:三、四。
三、20210117修正:四、(二)。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及稅捐機關之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耕地與農地之法令解釋,以及耕地在法令上之限制:
  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參照)

  二、農地: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1、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三、耕地一定是農地,但農地未必是耕地:由《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可知,農地的定義是包含耕地的,耕地只是農地定義範圍裡的一部分而已。

  四、耕地在法令上之限制通常會比農地更多,例如:
    (一)取得主體之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參照)
    (二)分割之限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話,是不得分割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意旨參照)但農地分割未必就沒有面積限制,例如:有些縣市對林業用地禁止分割最小面積有限制,通常是0.1公頃。(《土地法》第31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563號(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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