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文章尚未完善_不動產交易之所得稅,舊制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與新制之「房地合一稅」之區別

一、民國104.12.31之前取得之不動產再賣出(舊制):
(一)土地: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
(二)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三)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無自用優惠。

二、民國105.1.1之後取得之不動產再賣出(新制):
(一)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原則上土地及房屋通通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4)。
(二)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

( 三)自用400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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