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及稅捐機關之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問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
解析:
一、依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120號(四)之意旨:遺囑執行人除民法第1210條所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外,並無其他之限制。

二、所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除非有民法第1210條所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之情形外,否則是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


三、例子:甲立遺囑,可在遺囑指定「繼承人」A或「受遺贈人」B為「遺囑執行人」,只要A及B不是「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參考資料(最後查詢日期:20191117):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0號(四)(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四)遺囑執行人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條所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外無其他之限制。

《民法》第1210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